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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88875号“JASMIN D'EAU”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59488875号“JASMIN D'EAU”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8875号“JASMIN D'E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6822号“JASMINE AQ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64230号“JASMINE AQ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国际注册第1500325号“JASMIN D'EA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香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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