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樱月S-tsuk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4794号“樱月S-tsu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76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其显著性明显,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招聘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