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5548025号“Ge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07067号“根吉GEN JI”商标、第20208278号“源氏Genji foo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Genji”与引证商标一中的“GEN JI”、引证商标二中的“Genj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