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麦秀服饰有限公司“Fit U Wel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96456号“Fit U 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093158号“FIT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英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2018年7月30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且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it U Well”组成,该英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普通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