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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辣文化有限公司“微辣Mann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微辣文化有限公司“微辣Mann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49008号“微辣Ma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583167号“微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微辣”及字母“Manner”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