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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山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游 e购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云南楚山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游 e购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1932号“云游 e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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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80670号“雲游”商标、第15492025号“游云”商标、第19203729号“云游公社”商标、第17354891号“雲游寶”商标、第24076781号“云游记”商标、第13791371号“云游天下”商标、第13324512号“云游游”商标、第6850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含义、整体呼叫、行业、地缘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时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包装图片;官方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界面截图;产品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在第9、35、42类上的全部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云游”与引证商标一“雲游”、引证商标二“游云”、引证商标三“云游公社”、引证商标四“雲游寶”、引证商标六“云游天下”、引证商标七“云游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