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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仕科技有限公司“欧仕科技 OSEE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欧仕科技有限公司“欧仕科技 OSEE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38080号“欧仕科技 OSE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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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10288号“OSEE”商标、第6896227号“SES SYNTHESIS ENERGY SYSTEMS”商标、第16595850号“SEE”商标、国际注册第1143401号“IF及图”商标、第1058349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