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第2344619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46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02980号“众方阳光ZHONGFANG YA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设计创意相关证据材料;
2、企业所获荣誉、资质及证书;
3、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4、部分推广宣传材料;
5、销售合同、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