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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左鱼科技有限公司“左鱼”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广西左鱼科技有限公司“左鱼”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0411号“左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42765号“佐鱼 寿司Waiting For Fish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