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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69692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469692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9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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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30962号“SPERRY TOP-SIDER及图”商标、第12866928号“KE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对第4591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审权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审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故本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审理。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