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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妞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Don&Jud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上海妞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Don&Jud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46944号“Don&Ju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140526号“Donru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Don&Judy”与引证商标“Donrudy”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