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之良 WengZhiLiang E-Commer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98987号“翁之良 WengZhiLiang E-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商标的第11334929号“网隆WANGLONG及图”商标、第9500946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