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 商标异议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商标无效

第24094753图形与“女一生NV YI SHE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4094753图形与“女一生NV YI SHE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4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923164822082.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06054号图形商标、第16482242号“女一生NV YI SHENG及图”商标、第12857569号“艾尔莱尼 ALLE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对“ALEXA CHUNG”系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打印页及中文翻译;百度百科对ALEXA CHUNG女士的介绍;申请商标委托设计发票复印件及中文摘译;申请商标设计及应用方案说明及中文摘译;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打印件及中文摘译;产品图片;产品手册复印件;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及中文摘译;部分产品单据复印件及中文摘译;外文媒体报道及中文摘译;中文媒体报道及期刊杂志复印件;申请人全球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信息和中文摘译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