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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液”与“甄氏Z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甄液”与“甄氏Z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148643号“甄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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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1817号“甄氏ZH及图”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10850号“甄酒坊”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31887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