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泽ZHAOYANGHONGZ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04765号“朝阳宏泽ZHAOYANGHONG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22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36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