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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HATTAN”为“曼哈顿”外文名称驳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MANHATTAN”为“曼哈顿”外文名称驳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9196号“MANHATTAN KIDS VIN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中“MANHATTAN”为申请人真实所在地,且该地区未达到“公众知晓”的程度。申请商标整体“MANHATTAN KIDS VINTAGE”已具有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在美国的核准证书;“MANHATTAN”在其它类别上的注册实例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MANHATTAN”为“曼哈顿”外文名称,是美国纽约辖区和中心区,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MANHATTAN KIDS VINTAGE”已具有强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