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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PLUS 5及图”与“5M”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M PLUS 5及图”与“5M”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92580号“M PLUS 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363903号“5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66233号“5 FIVE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592580号“M PLUS 5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9258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陈焕群 

商品/服务项目:玩具模型(2802)、玩具汽车(2802)、智能玩具(2802)、玩具手枪(2802)、积木(玩具)(2802)、拼图玩具(2802)、激光启动的玩具(2802)、玩具(2802)、室内游戏玩具(2802)、玩具车(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