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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彤有限公司 “孙芸芸Sunyunyun”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婕彤有限公司 “孙芸芸Sunyunyun”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2288291号“孙芸芸Sunyuny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台湾知名人士,在时尚界、饰品界享有极高声誉,其经营以自身英文名称“yunyunsun”命名的饰品多年,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yunyunsun”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作为从事饰品行业企业,其对台湾饰品时尚界名媛“孙芸芸”及其所经营品牌“yunyunsun”理应知悉,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三、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现有商标百余件,其中不乏对他人在先使用的抢注商标、擦边球注册商标等,且这些商标被刊登于商标转让网站平台,用于出售,可见其申请注册行为非以使用为目的,带有利用商标牟利的目的,其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搜索“Sunyunyun”或“孙芸芸”的截图;2、网络上对“孙芸芸”本人的介绍及相关报道资料;3、申请人的网店图片;4、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6、商标转让信息网页打印件;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小饰物(首饰)等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复审依据,但申请人未能就双方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商事业务关系而明知申请人的商标存在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案中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姓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饰物(首饰)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知名度或存在特定联系,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因此难以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的姓名权,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饰物(首饰)等商品上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指该标志所涉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含有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内容。争议商标本身未含有上述内容,故申请人该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转让商标用以牟利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2288291号“孙芸芸Sunyunyun”商标:

申请/注册号:12288291 商标申请日期:2013-03-19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4-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8-28 专用权期限:2014-08-28至2024-08-27

申请人:婕彤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贵重金属合金(1401)、首饰盒(1402)、小饰物(首饰)(1403)、项链(首饰)(1403)、珠宝首饰(1403)、珍珠(珠宝)(1403)、宝石(1403)、玉雕首饰(1403)、钟(1404)、手表(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