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MAS”遇到“汉慕斯Hamus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8933号“HE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81461号“汉慕斯Ham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988933号“HEMAS”商标:
HEMAS
申请/注册号:239889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07 专用权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请人:张丽杰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0608)、金属建筑物(0603)、金属丝网(0605)、金属锁(非电)(0610)、普通金属合金(0601)、门用金属附件(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