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021号
入选理由
本案两老字号企业共同传承了“王星记扇”这一非遗传统技艺项目的制作工艺,且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各自形成了多重权利。两企业间的权利冲突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好经营者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提出了挑战。本案裁判综合考量了争议双方对于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比例关系、相互间的权利比重关系以及使用争议标识先后时序关系,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明确了被告享有正当使用其企业字号与标注非遗传统技艺的权利。本案判决在充分尊重和考虑相关历史事实的前提下,秉持公平、诚实信用、禁止市场混淆、有利于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彰显了鼓励和支持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发展的价值追求,对于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王星记)的前身“王星斋扇庄”由王星斋于1875年(清光绪元年)创办。经过历代传承人的经营,杭州王星记是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系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依法享有第549924号“王星記”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1991年注册,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绍兴王星记扇厂(以下简称绍兴王星记)于1978年登记开业。绍兴王星记曾被评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绍兴老字号,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评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杭州王星记认为,各被告“王星記及图”(如图4)“中國绍興王星記扇子及图”(如图4)“绍興王星記及图”(如图4)“王星记”扇等标识的使用侵害其商标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绍兴王星记辩称,“王星记”系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王星記扇”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代表项目名称,亦系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扇子的通称,其作为权利人和非遗项目传承人有权使用相关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图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王星记率先将“王星记”注册为商标,并将之持续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获得了较大知名度,更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与该商标形成了稳定联系。绍兴王星记的字号注册于杭州王星记之前,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对“王星记”字号简称进行了足以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建立稳定联系的使用。绍兴王星记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虽无明显恶意,但其不当使用方式极易造成市场混淆,从而损害杭州王星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承载于该商标之上的无形财产权益,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绍兴王星记等停止侵权,绍兴王星记赔偿杭州王星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周某某对绍兴王星记的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绍兴王星记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绍兴王星记在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和字号的历史形成背景、双方的历史关系、涉案商标知名度、双方对涉案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主观意图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等方面因素,绍兴王星记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难谓正当。虽然绍兴王星记的字号注册于杭州王星记之前,但无有效证据表明绍兴王星记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对“王星记”等被诉侵权标识进行了足以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建立稳定联系的使用,故其主张被诉侵权标识系正当使用简化企业名称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绍兴王星记并非对其合法享有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商品特点描述的正当使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绍兴王星记的主观过错、杭州王星记的合理维权开支、双方当事人历史渊源等因素,酌定绍兴王星记赔偿杭州王星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数额合理。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