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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

入选理由

本案原被告各自持有“奥普”商标,双方当事人纠纷长达十年,期间历经多次诉讼。本案对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诸多争议问题一一进行梳理。最终认定原告商标属驰名商标,被告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确定80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力地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本案裁判对侵权案件中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等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两原告系使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奥普”商标权利人,被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于2009年受让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上,如图3)。2013年开始,现代公司通过许可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在扣板商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厂房、杂志广告、网站上大量使用图片商标(如图3),且辅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顶专家与领导者”等文字进行宣传,通过攀附“奥普”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实现了迅速扩张,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进行了多次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对于“奥普”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两原告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图3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前涉案“奥普”商标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在2012年至2015年间,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在2012年后两原告对涉案“奥普”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维护了行业声誉并提升了品牌价值,为国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故认定两原告使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号“奥普”、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具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奥普”驰名商标的被控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奥普”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正当利用了“奥普”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具有攀附原告“奥普”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判决侵权成立,并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赔偿数额,通过法院调取的证据,确认被告商标一年的许可使用费至少400万元,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专卖店数量、规模、部分经销商的销售金额、主观恶意程度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标声誉的影响等各种因素,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或原告的损失均已远远超过300万元的法定最高赔偿限额,作出了800万元的高额判赔。

一审宣判后,除盛某以外的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