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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牟取商业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出现。本案原告彭某露在各电商平台上取证了上百个商家,集中发起上百件著作权维权诉讼,而其所主张的著作权是从不同主体处“收购”的近百张摄影图片的许可使用权,且图片的原始著作权权属存疑。在法院的详细询问审查下,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但法院未予准许,后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审结生效后,原告撤回了其余105件诉讼。法院对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民事制裁,罚款3000元,有力惩戒了权利滥用行为,有效遏制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及黑灰产业链的滋生。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原告不当利用著作权登记和许可使用制度,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权属不明的图片,并以其妻子名义进行作品登记,进而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权利基础不明的情况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将影响关联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法院应继续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并作出裁判,还可依法对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2790号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彭某露以其妻子刘某芳名义就十一幅摄影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2021年11月28日,刘某芳与彭某露签订《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一份,约定刘某芳独家授权摄影作品著作权于彭某露等内容。2022年2月14日,彭某露以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一审庭审中,彭某露提交案外人义乌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扬公司)与刘某芳签订的《图片版权授权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启扬公司将73张系列图独家授权给刘某芳,并委托刘某芳进行维权活动,维权工作及一切费用由刘某芳自行承担,维权所得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成比例。为查明涉案摄影作品的真实著作权权属,法院要求彭某露提供启扬公司相关信息并要求启扬公司出庭。彭某露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启扬公司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2022年3月10日,彭某露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内容】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虽载明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刘某芳,但结合庭审情况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实际相关摄影图片并非由刘某芳本人或委托他人创作。原告主张其系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诉讼维权。对此该院认为,首先,法庭多次要求原告所主张的作品作者到庭接受询问,但相关人员并未到庭,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表明作品创作及公开发表的过程,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著作权人,原告亦无权接受他人委托。其次,原告不具有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主体资格,其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牟利。在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有“搞外包装专利设计版权”“赔的更多。赔好几十万都有可能的”等内容,其以妻子名义进行作品登记、签订授权合同取得被许可人身份提起诉讼,均系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庭审后,原告就本案提出了撤诉申请,但原告除本案之外还提起了多个诉讼,裁定撤诉将使得本案作品权利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并使得其余诉讼案件的性质无法得以明确,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据此,该院于2022年4月22日判决:驳回原告彭某露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彭某露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结生效后,彭某露撤回了其余105件关联诉讼。